法家&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二 )


第一,以法治国在于“统一政令”,即统一官员至人民的思想和行为。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是社会失序、礼崩乐坏,由于过去的礼仪和规范遭到了破坏和丧失,乱世之下法家洞察到了统一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必要性,法律成为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安定。第二,依照“以法治国”原则,法律应该公之于众。曾经只对老百姓有效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有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第三,法家吸取了道家“无为而治”的观念,所制定的法律虽然简洁明了,但条条切中要害。先制定法律把民众纳入法律体系中,再进行无为而治,统治者高枕无忧,国家长治久安。
三、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儒家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代表着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继承了西周的“德主刑辅”和周礼的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人治”的观点。而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们要求“缘法而治”,以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安定。
(一)对立基础在于对人性看法的差异和历史观的不同
对人性看法的不同是产生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差别的一大重要原因。儒家主张人性本善,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虽然荀子的观点是人性本恶,但这个恶并不是说人性从一开始就是恶的,而是人性会往恶的方向扩张,存在恶的可能性,通过教化是可以得到改造的。吕思勉先生也提出,荀子的“人性恶,其善伪”中的“伪”是“为”的通假字,即荀子认为通过修为人性能达到善的境界。可以看出,儒家学者认为只有人性善才能实现其所持观点,君子才有可能出现,才能达到良好的“人治”,道德教化才能发挥出作用。在历史观上,儒家采取的是“法古”的态度,即主张恢复西周封建宗法制度。
法家思想的出发点与儒家大相径庭,他们指出人性本恶,并且这种恶是根本性的,是不可能转化为善的。韩非子认为人的恶性通过“趋利避害”体现出来,甚至是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也逃不过“利”的驱使。这种人性恶的观点奠定了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人性通过教化并不能由恶转善,只能通过赏罚、颁布法令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本质均不同
先秦百家的法律思想往往和其政治、哲学思想相融,很难单独拆分来看,因此要了解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和出发点的。儒家各学者对“仁”有不同的解释,就孔子而言,“仁”属于一种道德标准。他表示,“仁”不仅用于规制自身,更要致人、己、家、国于一贯。孔子的法律思想体现为“纳人入礼”。孟子将“仁”拓展为“仁心”“仁政”等思想论点,核心仍在于“仁”。
在法律的本质特点上,法家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应该作为衡量人行为的客观标准。这种观点要求在法律面前平民与贵族是平等的。此外,“法”与“刑”要结合起来,“法”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刑和刑相对应的“赏”是保证“法”推行的手段。这种“法”与“刑”相结合的观点不同于儒家以“礼”和“仁”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不同
儒家将礼制作为立法和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国家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礼,君子也需要借礼得到教化达到良好的“人治”。与儒家主张的“为国以礼”相对应的是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上文详细介绍了法家法律思想中的“以法治国”,在此就不赘述。
在实施方式方面,儒家的礼虽然大多数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且有些原则起着指导立法的作用,但儒家之礼中有许多关于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等风俗习惯,这些习惯并不能与法等同。法家的法律是一种国家规范,在执行上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这比儒家的法学观念更贴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