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不同看法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希望利用道德教化的作用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以更好维护统治。孔子认为,教化可以优先于刑罚,因为教化有防止人们犯罪的预防作用。因此,孔子自然地将道德摆在一个优于法律的位置,认为法律是低于道德的。孔子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的法律惩治,但是这种惩治最终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
法家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个问题,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不务德而务法”。“务法”即“以法治国”,上文对以法治国已有充分的说明。而“不务德”并不是说法家认为道德无用,法家当然认为符合法律的行为也是符合道德的。法家对道德的否定来自于道德作为一种工具的否定。君主的统治应该由法律来维护而不是靠道德发挥作用。法家推行赏刑制度,重刑罚而轻教化。
(五)对“人”的看法不同
儒家和法家对于是否执行“人治”有不同观点。从儒家主张的“德治”和“礼治”可以看出,儒家是主张“人治”的。首先,“礼治”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而产生的,它的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在宗法制度中,处于大宗地位的贵族在自己的领地里有相应的政治、审判等世袭特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尤为突出。孔子将国家治理的好坏寄托于统治者个人修为是否贤明上,主张“为政在人”的观点。荀子相对应地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他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需要靠人来实施。法家则极力反对“人治”观点,提出法才是治国关键。法家对人治的抗议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统治者的变更并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只要有完备稳健的法治,社会也能随之稳定。第二,法家认为每个君主都如尧舜那样圣明是不可能的,纵观历史,统治者里往往中庸之才居多。
除了以上五个方面,儒家和法家在另一些方面也存在差异与对立,比如某些具体的刑罚政策。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即使在多方面有着不同的地方,但从根本上看,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统治、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富国强兵,只是他们的手段和方法不同罢了。并且在之后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儒法两家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互补”“合作”的关系。
作者简介:
【 法家&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李雨珉(1997-),女,汉族,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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