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生活作风能开除公职吗 公务员作风有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本人有多年的惩戒岗位的工作经历,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
先说结论:生活作风问题肯定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纪行为 。要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就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彻底查清是否属实为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为什么这样说呢?
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是一种比较隐晦的说法 。其实质是一般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 , 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说到底就是婚外性行为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互相忠诚 , 既是传统道德的要求,又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的法律义务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旦突破这种底线,既有违我国传统道德习惯 , 是不道德的;又是违法违纪行为 , 作为公职人员,当然有损公职人员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才将其列为违法违纪行为 。一旦被查实,应该视情节的轻重和社会消极影响的程度,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 。
毫无疑问:1、这种事情一般仅为个人行为,处于你情我愿的状态,大多数与职务行为基本无关 。但也不乏有职有权的一方利用上下级关系、管理职权和经济利益诱导或胁迫的可能 。在此情况下,当然应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以儆效尤 。从本质上讲 , 这是以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2、这种行为 , 绝大多数是在偷偷摸摸的状态下私下进行的 。即使有一部分人知悉 , 一般也不会直接反映到桌面上来 , 多数以个人之间稳妥处置、自我了断为主 。对此类事情,男女双方的单位大多数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所作为的态度 。毕竟,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 应该以自我约束为主,谁又会愿意主动地介入去管这种搬不到台面的不名誉事务 。
3、一旦反映到双方的单位层面,就必须作出相应的反应 。到了此时,就成公事了,必须公事公办 。这是单位领导的法定职责所在 , 当然不能一味推脱,置之不理 。极个别闹得动静太大、社会影响很坏的,自然还必须由纪检检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正常的案件调查程序 , 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在彻底查清楚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这是必经程序,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自行其事的权利 。此时 , 情节轻重、社会负面影响就是给予处分的主要依据 。
概括地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 生活作风问题根本就不会上升到单位或组织出面解决事态的地步 , 当然更没有给予处分或开除公职的可能性 。
一般来说 ,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很少 。一来,这种事情确实不好查,也没有单位和机关愿意去查,谁又会愿意穷追不舍地深究这种事情呢?其实大多数是公事公办地表明了态度,就基本上草草地收场了 。二来,这种不名誉事情弄不好会越抹越黑,社会影响越来越坏 , 个别还会引发不可挽回的负面后果 , 浅尝辄止当然是理性的选择 。否则,深究下去,有可能让男女双方名誉扫地,从此难以做人,永远抬不起头来;或者引发自杀、自残等恶性社会后果 。人活一世 , 大多数人毕竟还是要顾及脸面、还是有个人尊严的 。所谓的人活脸树活皮是也 。说到底就一句话:在这些事情上,确实是当不得真的 。
因此,即使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一定要考虑到此类违纪行为的特殊性 , 尽可能地控制调查范围,保守工作中的秘密,注意调查方法方式,把可能的消极后果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才是真正的对他人负责,对工作负责,才是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