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规章制度「有错就要及时改正我要为南京地铁的制度点赞」( 四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 , 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 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 。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