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规章制度「有错就要及时改正我要为南京地铁的制度点赞」( 五 )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 , 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 , 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 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 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