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校长说,为了弥补损失,他提出让王女士将剩余的课程转给其他人 , 但对方说不能再去骗别人,好像他们机构是骗人的 。
进行内训 符合条件才上岗
宋校长告诉采访人员,之后,他又提出给孩子换老师,或者园长也可以,但王女士又担心因此事吵架了会有问题 。
对于老师没有去总部培训 , 宋校长表示,他们一种方式是到总部培训,一种方式是内训,由于去总部培训需要20多天 , 培训成本比较高,总部培训都是初级的,在学校通过内训是没有问题的,音频资料也都是总部的 , 符合上岗条件后 , 准许上岗,培训和合同并没有关系 。
针对王女士反映合同是霸王条款一事,宋校长称,霸王条款属于“消法”的内容,生活所需的购买的服务归到“消法”,教育不是生活所需不受消法保护 。
律师说法 非学历教育培训适用于“消法”
那么,这个合同是否合理 , 学校该不该退剩余费用,采访人员采访了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 。
秦律师告诉采访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作为教育培训机构 , 为学生提供的就是教育培训服务,双方成立的是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和调整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公立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从事的义务教育和法定的学历教育不适用,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办理的培训班、辅导班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都是适用的 。
另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也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
关于本案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中写明超过5课时不能退费 , 如果这是校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学生家长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合同条款本身又不是明显的不公平,那么家长的签字同意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 。如果家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家长违约 。如果学生家长一方有意外情况或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解除的,则不属于家长违约 , 校方就应当予以核减已学完的课时,其他的剩余学费予以退还 。
采访人员热线:1584595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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