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是必须进行分割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 , 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 在这种情形下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存在共同长期生活或者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形,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判决,决定是否返还彩礼 。
比如在农村地区,许多人未达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摆过酒席 , 女方居住到男方家里,甚至双方生育了子女 。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会一刀切要求女方全部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双方结婚时间很短,而且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这个时候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官考虑到双方并未共同生活 , 会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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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 。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达到绝对困难的标准,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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