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 苏格拉底之死法律的启示( 二 )

  • 多数人做出的决定,看似是民主的体现,但其具有的无限权威和对少数施加的强迫 , 却无异于多数人的暴政 。那么这种多数人的民主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自我制约程序?


  • 苏格拉底认为,政治不是所有人民可以参与和理解的 , 应该由知之者统治,不知者只需听命 。那么,人人都可以参与政治、法律吗?这种广泛参与就可以保障公平吗?是有效率的参与吗?


  • 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极刑,是不是应该更加慎重?例如 , 除非陪审团一致通过,否则不可以定夺死刑?

【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 苏格拉底之死法律的启示】正义标准之所以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 。但是我们应该尊重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公布的法律 , 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对正义的,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此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其具体的约束性 。”(6)苏格拉底是超越时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 。其死的重大意义是: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 , 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 。他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彻底实行,必然要使实质正义作出一定的妥协,不应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