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分配协议书,家庭遗产分割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五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 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遗产的合理分配不仅对家庭和谐有好处,还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只要家庭成员能够知晓基本的遗产分配法律,并且一切按照遗产分配法律规定来,那么遗产的继 承也就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了,既节省了时间,又使每个人拿到自己应得的财产 , 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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