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家俊,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法官,能不能够救救我?”人们万万没有想到向法官求救的仅仅是一名7岁的孩子,她的名字叫晨晨 。
2021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晨晨的父母何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离婚,两人因孩子晨晨的抚养权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后何先生听信了王女士的片面之词,同意将晨晨交由王女士携带抚养 。
但此后,王女士却一直拒绝何先生探望晨晨 。何先生从邻居处打听消息得知王女士以孩子的名义申请低保,甚至变相虐待孩子 。何先生愤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 但是晨晨却在庭上陈述愿意跟随母亲一同生活 , 一审法院以此驳回了何先生的诉求 。何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实地走访核实证据 , 并且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晨晨进行心理评估,咨询结果为:“情绪稳定,但防御戒备、回答问题明显有备而来......”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求 。
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曾经说过:“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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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经办的离婚案件不计其数 , 见过太多的人情冷暖 。有些父母即便是离婚了 , 仍会尽最大的努力让孩子健康成长,而有些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却连陌生人都不如,甚至在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
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发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甚至还有虐待孩子、对孩子实施家暴的行为 , 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变更 , 另一种是诉讼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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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根据字面意思去理解 , 就是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对抚养权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之间签署一份关于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书就可以了 。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就需要起诉至法院,由法官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 , 变更抚养权需要准备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孩子的证据,其次,如果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法院原则上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除了要搜集对方不适合携带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我们自身也必须要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以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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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没有人可以代替的,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可以 。前段时间我们就遇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 , 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 但是离婚后,男方前往外地务工,将孩子留在广州让爷爷奶奶帮忙照顾 。女方看到这样的情况,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 , 最终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归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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