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继承 夫妻先后死亡遗产继承( 二 )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 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 , 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 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 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 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