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是金刀驸马 历史上真正的金刀驸马

《射雕英雄传》是我非常喜欢的一本小说,百看不厌 。当然这部小说也是金庸大侠的代表作之一,作为武侠小说爱好者 , 没有没读过这本小说的 。
对于成吉思汗封郭靖为蒙古的金刀驸马,并且赠予其金刀作为订婚信物 。
在小说中金刀的出现次数不多,最后一次出现 , 是蒙古诸王子围攻全真教,郭靖亮出金刀,蒙古诸王子见称 , 这不是我蒙古的金刀驸马吗?郭靖羞愧难当,将诸王子放走 。
其后金刀的下落在小说中再无出现 , 小说毕竟是小说 , 虚构成分居多 , 对于此金刀,我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阐述一下他的归属 。
从法律属性上来说,郭靖手中的金刀,实际是订婚中赠予的财物,后郭靖悔婚,今天我们就借这段剧情杜撰一个案例,用现代民法的知识做一简要分析探讨 。
在实际生活中 , 订婚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经常伴随着订婚的是,一方赠给另一方财物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后来毁约退婚,所赠财物应否返还?
案情如下:汉族小伙郭靖与蒙古姑娘华筝订立婚约,华筝将父亲铁木真给自己的一把金刀送给郭靖 。后郭靖爱上黄蓉要与华筝解除婚约,华筝要求郭靖返还金刀 , 郭靖予以拒绝,两人因此发生纠纷 。
郭靖是否应该返还金刀 , 这个要全面分析 。从法理上看 , 本案中包括两个行为:订立婚约和赠送金刀 。对于婚约,现代各国包括我国的态度是不承认其有法律效力而不予保护 。在我国,明文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而对于婚约则没有规定,结合结婚的强制登记制度可以看出,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也对于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在结婚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婚约中伴随的赠与财物的行为则不同,对此 , 目前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 其中伴随的赠送财物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 婚约解除后应该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赠送财物的行为具有独立性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基于赠与的无偿性,无权要求返还;第三种观点:婚约中形成的赠送财物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赠与暗含了一个解除条件,即婚约双方如果将来没有结婚 , 则赠与合同解除,财产应于归还 。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首先可以直接否定第一种 。目前法学界公认,婚约中赠与财物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 , 应该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这个观点无疑是对的 , 因为一方面赠与行为具有独立性,是独立于婚约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因为婚约无约束力而否认赠与的效力,另一方面婚约中赠与财物明显是对财产作出了处分,也没有相反的禁止规定 , 因此其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毋庸置疑 。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不成立实际上没有看到赠与的独立性 。具体到本案例,郭靖与华筝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金刀是一件财物,华筝赠送金刀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完全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 。说该行为不属于赠与明显是错误地 。
【郭靖是金刀驸马 历史上真正的金刀驸马】婚约中的赠送财物行为成立赠与合同应该是主流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婚约中形成的赠与是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这是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争议的焦点 。结合案例分析,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华筝送给郭靖金刀是否是纯粹的无私赠与?当然不是!他们二人认识已久,为什么早不给晚不给,偏偏就在订婚时给,说明这个赠送金刀的行为与他们之间的婚约是分不开的 。订婚时送金刀,说明华筝的暗含的真实意思是“郭靖如果以后和我结婚才给金刀”,以前未送金刀则可以推测其另一个暗含的真实意思,即“如果郭靖不会和我结婚我就不会给他金刀” 。因此,这里的赠送金刀行为明显不是普通赠与 , 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生效条件——“郭靖以后和我结婚”,解除条件——“郭靖以后毁约不和我结婚” 。基于此,第二种观点没有看到赠送财物的特定环境,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是错误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