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室|四川巴中,一男子太惨了,钓鱼钓进了ICU

重症监护室|四川巴中,一男子太惨了,钓鱼钓进了ICU

文章图片

重症监护室|四川巴中,一男子太惨了,钓鱼钓进了ICU

文章图片


太惨了 , 钓鱼钓进了ICU 。 四川巴中 , 一男子带着小板凳和鱼竿到桥上钓鱼 , 但他选的位置不讲究 , 旁边就是高压线 。 刚开始的时候 , 男子觉得没什么 , 高压线有那么远呢 , 注意点没事 。 谁曾想到 , 鱼上钩后他就激动 , 直接将鱼竿甩到了高压线上 。
视频显示 , 一男子躺在马路旁 , 衣不蔽体 , 浑身焦黑 , 围了好几个群众 , 其中一人靠近男子 , 查看情况 , 男子则仰面躺在地上 , 痛苦呻吟 。
一位目击者表示 , 他只听砰的一声 , 还以为是轮胎爆了 , 转身望去 , 只见男子飞了起来 , 然后重重地落到地上 。 人被炸飞了?男子拿的鱼竿 , 则变成了一条细丝 , 悬挂在高压线上 。

目前 , 受伤男子已被送医治疗 , 但因伤势过重 , 至今仍在ICU抢救 , 情况不容乐观 。一位资深鱼友表示 , 他买过很多鱼竿 , 即便是百十块的便宜鱼竿杆 , 也是碳纤维材质的 , 而且他测试过 , 真的导电 , 所以在他们绝不会在高压线附近钓鱼 。

事发后 , 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 , 有了下列两种不同的意见 。1、高压线是高度危险物 , 即便不存在安全隐患 , 高压线的管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这种责任叫高度危险责任 。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 , 从事高空、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本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 即便高压线的经营者没有过错 , 依然要承担责任 , 区别仅是责任的大小 , 如本条但书条款规定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此种意见认为 , 男子虽然在高压线附近钓鱼 , 有重大过失 , 但是根据本条规定 , 高压线的管理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
2、该男子是一个成年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明知高压线附近钓鱼危险 , 却置危险于不顾 , 属于自甘风险 。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
本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 , 虽然规定说是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 , 但其他不顾自己安全 , 将自身置于险地的行为 , 同样可以适用 。
此种意见认为 , 男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 , 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不能 , 也不应该追究高压线经营者的责任 。
【重症监护室|四川巴中,一男子太惨了,钓鱼钓进了ICU】大家觉得 , 哪一种意见更符合情理呢?是高压线管理者承担部分责任 , 比如5%、10% , 还是男子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自己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