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儿媳要求买房加名字,如何解决财产纠纷】准儿媳要求买房加名字,如何解决财产纠纷?结婚在一定程度上 。是一件大喜的事情,但是在最近几年 , 很多情侣会在结婚之前 。因为一点财产的问题 , 不欢而散!这不 , 最近微博热搜上出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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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位女网友发帖说 , 她是云南昆明人,在江西上的大学,23岁,大学刚毕业一年不到 , 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刚毕业工资不高,三千五左右,家庭条件一般 , 家里就她一个女儿 。
男朋友今年29岁,研究生毕业,现在工作三年多,在事业单位,收入不错,工作也很稳定,对她也挺好 , 是家里的大哥,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都已经结婚了,爸爸妈妈都是农民 , 比较朴实善良 。
两人已恋爱两年半了,打算下个月订婚,今年年底结婚,但却因为房子加名字的事儿闹得不愉快 。
男方家里凑钱买了房,贷款50万
姑娘:以后一起还款,要加我名字
男友:婚前买的房子,为什么要加
刚和男友在一起的时候 , 男友家里凑钱在南昌买了房,首付29万,贷款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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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财产纠纷?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
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
新婚姻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 。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
新婚姻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 。
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
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 , 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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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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