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是什么

说道唐朝的均田制,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关于这个方面在唐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也是积极实施了军农合一的均田制 , 毕竟当时的农民一直都是受限于各种强大的家族 。那么关于这个均田制,基本的内容是什么呢?又有什么样的弊端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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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 , 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 , 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 , 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 。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 。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 。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 。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 。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 , 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 。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 。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 。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 , 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 。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
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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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 , 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 , 永业田二十亩 。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杂户受田如百姓 。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 。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 。此外 , 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 。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 。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 。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 。此外 , 各级官僚和官府 , 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 。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 。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 。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 。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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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的影响是:
1、减轻农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