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地方“省、府、县”三级行政系统的设置中,县作为基层行政单位 , 乃系皇权向基层民众延伸的最直接、最有效媒介 。所谓“天下之治始于县”,知县作为县级政权最高行政长官,更是被雍正皇帝称为“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的重要官职 。
县衙 , 作为县级政权的核心 , 在知县的领导下,“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并对一县教育、礼法、祭祀乃至养老事宜 , “靡所不综” 。相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机构——朝廷而言,县衙于一县之中几同朝廷,而知县在一县之中的巨大权限,甚至如帝王一般存在 。
那么,清代知县领导之下的县衙,到底拥有多少官吏、多少职能机构,才能完成对县级政权的治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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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职官志》明确记载:“县知县一人,正七品”,相比较于现今的公务员级别划分,基本等同于县处级正职,相当于一县之长 。只不过,清代的知县较之现如今的县长,职权范围更大、手中权力更大 。就知县的具体职权来看,知县几乎兼任一县所有职能机构的一把手 , 对一县之内几乎所有工作都拥有绝对领导权、决策权 。甚至在执掌一县政务的同时 , 知县还担负相当部分军务职能 , 剿匪平叛、筹集军资 , 可谓无所不能、无所不掌 。
清代朝廷对于知县官职人选的选择,也经过了数次更改并逐步发展完善 。顺治朝,“依明往例 , 行取知县”;康熙朝,“命督、抚举贤能”;乃至咸丰朝的“优胜劣汰,顾其时杂流竞进”直到清末时期,依据捐纳、军功、垦荒、荒政等综合考量标准进行知县官职人选的选拔和任免 。
知县三佐贰官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清代知县一下一般设置佐贰官:县丞、主薄、典史 。《清史稿·职官志》记载:
县丞、主簿 , 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 。典史掌稽检狱囚 。(无丞、簿,兼领其事)
具体细分下来,县丞主管一县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品秩为正八品,基本相当于现今的乡科级正职级别;在县丞之下 , 设置攒典一人,协作办公 。主薄主管一县户籍、缉捕、文书办理事务,品秩为正九品,基本相当于现今的股所级正职级别;在主薄之下 , 同样设置攒典一人,协作办公 。典史基本相当于现今的县公安局长、县看守所所长的合并,只是行政级别属于未入流 。而且,如果县衙不设置县丞、主薄 , 典史还会肩负两者职能,成为知县的唯一佐贰官 。
知县十大属官
【清朝七品知县的权力有多大】除了佐贰官,知县之下一般还设置十大属官:巡检、驿丞、库大使、仓大使、税课司大使、徬官、河泊所大使、训科、训术、僧会 。
按照《清史稿·职官志》中的职能记载,巡检一人 , 追捕盗贼,查办违法乱纪之事,品秩从九品;驿丞一人,县驿站领导 , 未入流;库大使一人,县衙仓库主管,根据仓库等级不同而品秩不同;仓大使一人,县级粮库主管,未入流;税课司大使一人,执掌赋税征剿,未入流;徬官一人 , 执掌一县水利闸门之蓄水和放水,未入流;河泊所大使一人,掌管渔业赋税 , 未入流;医学府正科训科一人,县医院院长,未入流;阴阳学府训术一人,掌占卜,未入流;僧纲司僧会一人,掌宗教事宜,未入流 。
就知县一下的属官种类和职权范围来看,几乎囊括了一县所有庶务 。除军务外,在知县统领、佐贰官辅佐、属官具体负责的县衙中,俨然一个微型朝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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