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这一领域的理论分析论文寥寥,是时候由保护行动向学科学术转向了( 二 )


其次 , 概念需再解读 。 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遗法让中国非遗走上了依法保护的道路 , 创造了许多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 , 令缔约国刮目相看 。 而从理论审视 , 中国的非遗保护以履约实践为主基调 , 应该在移植、借鉴的基础上谋求进一步的超越 。
一是主体性原则需待充分彰显 。 表现为一些学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 , 以及遗产主位观的缺失 。 遗产价值既应关注历史、科学等客位价值 , 亦不可忽略诸如价值观、信仰和情感等主位价值;
二是分类体系需要完善 。 无论知识的构造体系还是分类谱系 , 还需有更严格的梳理、认识和甄别 , 并兼及那些与艺术无关的非遗项目与门类 。 特别是需将中华智慧确立为文化遗产体系的基准线 , 心智类、精神类、道类以及观念性、宗教性、表述性、伦理性、礼仪性类应及时纳入非遗的视野;
【论文|这一领域的理论分析论文寥寥,是时候由保护行动向学科学术转向了】三是真实性意涵有待进一步明晰 。 遗产的真实性并非局限于设计、工艺、材料和寿命等物理因素 , 同样存在于传统、精神和感觉等非物质因素 。 真实性的广角镜既照射客体(物遗和非遗) , 也照亮主体(传承主体和社区成员) , 并兼及环境因素 。
其三 , 学科体系构建需再阐释 。 移植、借鉴让我们在很短时间内走上了非遗保护的快车道 , 而文化遗产理论包括基础理论等的不足 , 阻碍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 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分支体系 , 难以脱离文化遗产本体而存在 , 自身建构也必涉及本体、价值、形态、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 , 以及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等一系列实践问题 , 所有这些都需要依托学科建设 , 获得系统的理论指导 。
《瞭望》:非遗分类如何更好地体现文化遗产的主体性原则?
王福州:非遗的原初概念由2003年《公约》所界定 , 其并未局限于物遗“突出的普遍价值” , 而是基于群体的生活方式 , 涉及实践属性、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更为宽博的领域 。 2011年的非遗法最大限度地兼顾了中华文化的特性 , 围绕各种传统文化形式 , 以及与此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将传统美术、医药、历法、传统体育和游艺等皆列入非遗保护范围 , 既与国际接轨 , 又具有中国特色 。
分类与人类的思维形态相关 , 因而主体性成为文化遗产分类的至高原则 。 师徒间手把手 , 通过话语、眼神或身体语言来传达 , 面对面的交流演示并非只是单纯的技艺模仿 , 一定有主观情感的介入 。 具体从形态研究切入 , 由单纯的保护研究向本体研究以及门类规律研究深化 , 从非遗的概念、定义和分类进行系统论证分析 , 这有赖于适时启动对现行非遗法的修订而获得系统解决 。
一是避免以差异性替代共同性 。 差异性以共同性为前提 , 共同性是主导 , 差异性不能削弱或危害共同性 。 非遗项目或门类无论与艺术是否存在关联 , 皆不可打着非遗的旗号或借口文化的艺术性、审美性和娱乐性 , 舍弃割断文化与生活、信仰等的原生性联系;也不能借高雅文化之名 , 对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 传统手工艺等进行矮化或边缘化 。
二是避免元文化与表现形式的错位 。 今天已风格化定型化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艺术表现形式皆生长于活动、礼仪、节庆等原始文化形态 , 与生产生活存在原生性联系 。 同时 , 其源自生活又高于生活且是身体的延伸 , 进而具有艺术、审美和娱乐等特性 , 呈现变异性发展过程 。 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等成为上述艺术表现形式的自然元形态和文化土壤 , 二者相互交织融会 。 保护实践中不可厚此薄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