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题 民法典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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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通过之后会对今年的法硕考试有什么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 。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较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排名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较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排名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出题 民法典的题】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