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重申冤假错案 。为了显示新政府的公正,对于那类有争议的案件,民国政府会发回重审 , 如果经重申 , 有关“犯人”确实存在冤情,自然会被无罪释放 。或者,虽然有罪,但罪状比较轻,符合释放原则 , 也会被释放 。当然,如果重审后,发现犯罪属实,且属于重罪,那就得继续坐牢 。
其二 , 颁布假释制度 。1913年,北洋政府参考西方管理牢狱的方法,正式颁布《监狱准则》 。新准则下,前清犯人如果入狱期间表现良好 , 且狱期达到了一定年限,便可申请假释 。
值得一提的是,宣统退位后,袁世凯担任民国大总统,其实颁布过一道类似古代大赦令的总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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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国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强盗外”,一切罪犯“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者 , 皆除免之” 。
前面的内容,就是对这道总统令的分析 。
总结:北洋政府释放的前清犯人,基本是小摸小偷等轻罪犯,或革命党、触犯封建王朝忌讳(在民国政府看来)的无罪之人 , 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的犯人,不可能因为改朝换代而逍遥法外 。所以,人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心存侥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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