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元章典》的相关记载,在各个等级的通婚方面,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为中心 , 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 , 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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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际上,元朝并没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规定,实如果你只看元代法律条文的话 , 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制度,它与其说是个制度不如说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几乎公开化的潜规则 。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对文明和社会制度都高于其的汉人阶层时,防范之心时比不可少的 。《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 , 台、 省、 要官皆北人为之, 汉人、 南人,万中无一二; 其得为者,不过州、 县卑秩 , 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元朝时期,各族之间可以自由通婚,但蒙古人还是有着独有的特权 。在那个时代 , 汉人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每个村庄都有蒙古人驻扎来当保长,直到明朝建立后 , 汉人才逐渐有了自己的地位 。
“四等人制”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制度,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 。《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确记载:“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诏 , 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 。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在于汉人发生斗殴时“汉人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 如有违反之人,严刑断罪 。”这些双标方式,使得占元朝统治下人数的汉人愈发不满元朝的统治 。
无论是《西域人与元初政治》一书还是《剑桥中国史》 , 都对“四等人制”持弊大于利的观点,即便其曾在元朝社会中发挥过加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最终落实和推行到全国的实际影响上 , 使得国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导致社会动荡,直到最后元朝的统治被农民起义所推翻 。
参考文献:《西域人与元初政治》 萧启庆
《剑桥中国史》 费正清
《元典章》 元代官修
《通制条格》 拜柱
《草木子》 叶子奇
《蒙兀儿史记》 屠寄
【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各等级之间能通婚吗?】《辽史》 元脱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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