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各等级之间能通婚吗?

说到元朝时期的蒙古人其实大家也懂的,好吧 , 他们真正的掌握了政权,为了稳固他们的政权,所以就搞了个什么民族等级制度,把汉人和什么其他民族的人都分开了,这个就显得十分的有意思了,那么这个奇怪的民族等级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还有他们之间是否能通婚呢?也就是说汉人和蒙古人是不是能通婚了?下面就着这些问题我们继续分析揭秘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感兴趣的老哥别错过了!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起来的政权,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 。在灭亡金朝后 , 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 , 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 。蒙古人作为统治阶级,治理下的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 , 蒙古统治阶级采取一切措施来维护蒙古人的特殊利益,稳定政权 。
元朝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由50万蒙古民族统治5800万人口的中国是前所未有的,为了维护政权,加强统治,于是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元朝的社会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等级制度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四种等级人的形成,成为了元朝社会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

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各等级之间能通婚吗?

文章插图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这一制度体现出了元朝统治政策与其他朝代“与众不同”之处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 。即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少数民族政权在面对人数众多的各族子民时,通常会建立类似的民族分化制度 。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 , 官分南、北 , 以国制治契丹 , 以汉制待汉人” 。
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各等级之间能通婚吗?

文章插图
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 。而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 。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 , 主要指西域人 , 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 , 也叫蛮人、新附民 , 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 , 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 。元朝的这种民族政策 , 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 。
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各等级之间能通婚吗?

文章插图
相关历史资料佐证 , 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 , 而且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 。在元朝五世十一帝 , 九十八年的统治中 , 虽然有着以四等人制为基石的严格社会等级划分,但是元朝不禁异族通婚 。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可以相互通婚的 。这点可以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 , 蒙古人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