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 法律修订程序

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较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成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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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反恐规范之内容
【法律修订 法律修订程序】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引入专门概念 。专门概念是整个反恐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不仅为反恐怖工作指明方向,更影响着人权保障的效果 。我国1997年刑法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相继确立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门概念,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 。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再次引入了一系列专门概念,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核心概念,从而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进而采取特殊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涉恐犯罪的具体构成中,上述概念均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予以科学而准确地认定 。
其二,严密犯罪体系 。刑法修正案(九)不仅拓展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主要的是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强化了刑法在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方面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是:(1)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3)刑法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4)刑法第120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5)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一是修改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修改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 。
其三,完善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 。一方面,对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不同刑罚,体现了“分化瓦解、区别对待”的理念;另一方面,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作为加重情节,规定行为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在该罪一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基础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
反恐规范之特点
上述修改完善的反恐规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肯定以刑法典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模式 。关于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应采取何种立法完善模式,相关研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反恐立法模式,即主张在专门反恐法中增设新的罪名和刑罚;二是刑法典模式,即主张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刑法典进行完善 。我们认为,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因此专门的反恐立法应当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 。对于需要增设、修订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处罚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刑法典予以解决 。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之立法选择了刑法典的完善模式,即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方式,不断增设、修订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的刑法内容,使涉恐犯罪罪刑条款统一、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之中 。而反恐立法则主要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并设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提示性、呼应性的附属刑事条款 。这种完善反恐刑法的模式有利于保持恐怖活动犯罪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法律,亦有利于引起社会公众高度重视并促进反恐怖斗争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