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 二 )


以上的必要条件说有一些例外 , 如:(1)提供不法行为之动机与机会;(2)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3)假设因果关系;(4)超越因果关系;(5)累积因果关系(6)因果关系中断 。这些情况比较复杂 , 碰到时要认真加以探讨 。
接着 , 我们再来看法律上因果关系 。被告的行为何时与原告损害之间成立法律上因果关系 , 学说仍有争议 。目前英美法上系以合理预见说判断 , 德国法则流行法规目的说 , 台湾则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说明之 。各举一例 。
【可预见说之实例】Petitionof Kin***an Transit Co.一案中 , 被告轮船公司员工为原告船舶停放于另一被告所有之码头 , 因河流浮冰冲击 , 原告船舶轮动 , 顺流而下 , 与另一船舶碰撞后 , 两船同时向何流下游漂流 。两船漂到市政府管理之开关式桥梁时 , 因管理员过失未开启桥梁 , 以致原告船舶撞击桥座后分解 。原告除船舶损失外 , 船上货物漂流达3公里 , 损失甚巨 。***认为 , 被告行为之危险纵引起更严重损害 , 只要该损害系属被告应提高注意加以避免 , 而被告未为之者 , 纵使危险甚为微小 , 被告之不法行为仍属可归责 , 因而所有被告应全部共同负责 。
【法规目的说之实例】鼠药案 , 在Larrimore v. American Nat’l Ins. Co. (1939)一案中 , 被告为出租人 , 提供承租人咖啡厅老鼠药 , 咖啡厅将老鼠药放置于火炉桌子下方 。原告为咖啡厅员工 , 在点燃蒸汽火炉时 , 火柴触及放置老鼠药之盒子 , 因老鼠药含有磷成分 , 发生爆炸 , 原告受伤 。原告***主张 , 被告提供老鼠药予其雇主 , 违反法令规定 , 应赔偿其损失 。该法令规定:“除在自己不动产之安全地点外 , 任何人放置毒药 , 均属不法行为 。”***认为 , 本案出租人若未提供承租人老鼠药 , 原告固然不会受害 。但系争法令之目的在于保护人类或动物免于被毒杀之损害 。本案之损害并非该法令立法意旨所欲避免者 , 老鼠药之毒性物质与原告之损害无任何牵连 。被告固违反法令要求之义务 , 但原告损害须为法规目的所欲避免之危险 , 被告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损害 , 并非由于老鼠药之毒性 , 而系烧伤 。且法规所谓“安全地点” , 系就老鼠药之毒性而言 , 老鼠药既放置于桌下隐秘处 , 不易为人类或动物食用中毒 , 即为“安全地点” , 被告亦无违反法令可言 。
【相当因果关系说实例】1992年台上字第7号判决:“学校运动架具之设置或保管 , 应求其安全为排名要务 , 尤其中学学生活泼好动 , 学校设施如设置或保管有欠缺 , 即易肇事端 。本件被上诉人有关人员将手球门架置于土质松软之处所 , 未加固定 , 致有学生叶耀诚攀住横杆玩耍 , 竟致倾倒 , 将其压伤致死 , 原审谓手球门架之放置与损害之发生 , 无相当因果关系云云 , 与经验法则殊有违背 。”本件台湾较高***认为手球门架的放置与损害之发生 ,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 应值赞同 。
总之 , 无论何种学说 , 观察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 应就具体个案 , 参酌学说实务发展 , 妥当判断之 , 以求个案当事人间损害分担的合理分配 。诚如学者所说:“如何决定较近原因或遥远损害 , 并无确定的原则可供参考 , 而是基于案件事实 , 综合逻辑、常识、正义、政策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