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法律 罗马人的法律教案( 四 )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较高政权机关 , 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 。立法方面 , 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 , 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 , 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
进入帝国时期 , 法学界空前活跃 , 诸家争鸣 , 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努士两大学派 。
帝国后期 , 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 , 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 , 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 其形式较多 , 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
排名部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 , 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 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 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 , 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 , 内容丰富 , 是历史上一部较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 。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较发达、较完备阶段 。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 ,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 。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 , 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 , 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 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 , 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 , 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 , 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 , 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 。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 , 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官法 , 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 , 其中以较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较多 , 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与市民法不同 , 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 , 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 ,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