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法律 罗马人的法律教案( 五 )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 , 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自市家 。)
在古代罗马 , 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 , 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 不包括奴隶 , 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 , 不是权利主体 。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 , 享有权利能力 , 必须具有人格 。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 , 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 , 总称人格权 。其中以自由权为较高 , 市民权次之 , 家族权再次之 。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 , 自由权有很大差别 , 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 , 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 , 介于两者之间 , 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 , 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 , 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
按照罗马法 , 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 , 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 故又称“自权人” 。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 , 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 , 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 , 否则 , 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 , 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 , 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 , 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 , 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 , 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 , 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 , 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较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 , 它克服了一些***的色彩 , 又扩大了适用范围 , 不仅限于罗马公民 , 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 但已有不同 。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 , 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 , 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 , 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 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