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 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超级优先权”的设定是不理想的 , 该类金融产品必须进行调整 , 加强投后管理 , 关注进入抵押资产池中的货物、产品的法律状态 。
三、抵押期间允许抵押物转让
1.《民法典》的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 ,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 ,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 抵押期间 ,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 按照其约定 , 抵押财产转让的 , 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对银行的影响
房子即使设定了抵押 , 抵押人仍然可以把房子转让 , 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 , 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 只需要通知他即可 。
那么抵押权人如果知道这件事情的话 , 他在有证据表明未来债权有风险的情况下 , 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房子以后 , 把转让的钱提前清偿他的债务 。
四、优化抵押权设立前财产出租的认定规则
1.《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 , 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2.对银行的影响
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增加了“转移占有”这一条件 , 有利于降低银行尽职调查难度 。对于不动产与特殊动产等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来说 , 抵押合同的签订不能对抗在后的租赁权 , 抵押权设立才可对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有哪些具体规定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规定有: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 , 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 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 , 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 , 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 ,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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