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金融 民法典金融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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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银行业务影响《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 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 , 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 ,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 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 《民法典》还对包括土地使用、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保护、撤销权代位权、法定解除权、离婚冷静期、遗嘱效力等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 这将对我国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
针对银行对公业务而言 , 此次《民法典》的修改影响也非常大 , 例如首设“居住权”对银行处置抵押房产有一定影响 , 新增“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 再如抵押期间允许抵押物转让对银行也将产生影响等等 , 需要特别重视和细化学习 , 并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
一、居住权制度对银行的影响
1.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民法典》物权编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民法典》物权编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物权编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物权编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2.设立居住权 , 可能对银行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
居住权为《民法典》新创亮点 , 但是若该权利被滥用 , 用以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和处置抵押物 , 则可能发生像《物权法》190条创设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 , 成为被抵押人用以逃废债的有效法律工具 。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其与抵押权并存时 , 如何处理则未规定 。例如 , 先抵押后设立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还是不区分时间点或在***执行前 , 只要居住权设立即具有对世功能?以上内容未来可能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
无论如何 , 银行的信贷审批、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处置都需要关注居住权的问题 。
二、“超级优先权”对银行的影响
1.什么是“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物权编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2.“超级优先权”对银行的影响
如果是将企业的货物、产品等动产作为浮动抵押借款的银行 , 应该关注一下该类业务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条件 ,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就要改变现有产品结构和风控措施了 , 进入抵押资产中的货物、产品一定要明确买受人(债务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对价款 , 是否设定了“超级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