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律 大陆法系对香港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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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一、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
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
三、两者的特点和区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的判例对下级***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
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吗?据我所知从学理上讲,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法系是法制史研究上的一个历史遗留概念,大致是指民国前的中国法律状况 。对中国的法系定义是社会主义法系,这个基本上是没有人当真的 。
也有很多朋友说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个混合法系,实际上也是对于比较法不是很了解,中国所谓的吸收英美法系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国际条约,如合同法对CISG的直接继受,有人觉得CISG是英语写的就是英美法了,这个逻辑实在讲不通,实际上追根溯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反而是大陆法系的产物,这一点可以研究一下英国十七十八世纪的海事*** 。
二是吸收了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国)的原则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度,那么这种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难去讲,只能说是我们以一个大陆法的思维和建构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那么这种吸收能否使我们变成混合法系呢?个人觉得很难这样说 。所以,总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
世界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律体系各有优劣.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 。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法系的转换目前也是不可能的整个系统乱了套 。这就如你已上了起动的火车,却又要求要坐汽车这是不可能的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该法系国家的重要标志,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认判例效力 。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机关有造***能,法官也有造***能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主要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经由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发展和演化而来的,它是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制定法,代表国家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典型的有法国、德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