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二 )


第三种情形: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 , 需征求孩子的意见
为何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个阶段的孩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 因此司法解释赋予孩子的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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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四种情形:变更抚养权
在什么情况下 , 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 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律实务 ,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握:
【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对于本条是否只要证明对方患有疾病或伤残就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 显然不是这样的.
a.患有严重疾病
b.伤残
c.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也就是说在具备a或b的情况下 , 必须具备c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本条款讲述了三个条件有其一者皆可成为***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
c.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条的意思是指超过10周岁的未成年孩子 , 想改变抚养关系 , 既要考虑孩子意愿 , 也要考虑另一方意愿 。
(4)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应予准许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 但10周岁以上的孩子 , 我们认为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为佳 。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第五种情形:特殊情况下的孩子抚养权
(1)离婚时 , 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 , 且其父母愿意代养 , 另一方也同意的 , 可以准许 , 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 , 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 为未成年人承担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我们在此探讨的主要是由于父母离婚时 , 父母双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 不包括其他人 。
关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后 , 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以上是我国婚姻法对抚养费的基本规定;但过于笼统 , 不易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