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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
探望权产生于是离婚后 。离婚前 , 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 , 与孩子共同生活 , 共同教育孩子 , 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 , 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 , 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
本案中 , 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是父母 , 而排除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 因此 , 如果在实务中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 , 由于当事人不适格 , ***不会受理 。
一般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 , 在实务中一般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 , 具体可根据庭审双方的情况而定 。
在什么情况下 , 一方可以停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 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 , 而由人民***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 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 ,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 , 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
一般而言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 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 , 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 损害子女利益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四、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 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