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实务讲座
第二讲:离婚之孩子抚养法律问题
北精昊庭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龚俊峰 律师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 , 80%的离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
今天我们就这些法律问题 , 做个深度剖析 , 全面解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以及***在实务中如何裁判?
一、 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 , 在子女成年之前 , 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 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权涉及到亲情和精神慰藉的因素 , 同时 , 因抚养权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 ,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争夺抚养权的案件 , 尤为重视双方的各种条件 。
因此 , 在离婚案件中 , 抚养权是原被告双方争夺的一个焦点之一 , 任何一方想要让***支持其获得孩子抚养权 , 都需要提出相关有利证据 , 那么哪些证据能够作为法律点 , 获得***的支持呢?
排名种情形: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1、哺乳期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为宜 ,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 , 哺乳期应为12个月 , 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在此期间 , 子女需要哺乳 , 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有下列情形的 , 也可以归男方抚养 。具体包括: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在条款中 , 即使女方患有上述疾病 , 但如果子女和其生活 , 没有不良影响 , 依然可以判决给女方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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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女方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和义务 , 但是女方不愿意抚养 , 而男方有要求主张孩子抚养权的 , 此时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
(3)因其他原因 ,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该条作为“兜底条款”有利于法官在实际案件中行使裁量权 , 解决因无法可依的困境 。
第二种情形: 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孩子 , 看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从本情形来看 , 设置了年龄时段和抚养条件 , (一)年龄上规定为2—10周岁 , (二)抚养条件就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年龄条件很简单 , 关键是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问题时 , 如何把握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条件?***一般会考虑孩子未来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 。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精神归纳如下: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简单的讲就是以后不能在有小孩了 。此时因考虑这种特殊情况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再婚家庭 。
(4)子女随其生活 , 对子女成长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 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条主要考虑到现在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青年夫妻工作压力大 , 这样现实情况 , 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这一条件作为优先条件加以考虑 , 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司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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