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较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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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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