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排名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 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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