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八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听证 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 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