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九 )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 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 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