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民法典 孙鹏民法典善待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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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发生变动的具体方式方法一、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 。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二、物权变动的定义
物权法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
三、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 。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 。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物权种类日益具体,已远非财产所有权为物权主要内容的固有模式 。现行以物权客体的物理状态作为物权分类基础并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已显得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揭示物权的真实法律特征,而且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物权变动***时认识上的混乱,实有给予明晰的必要 。
基于物权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三种法律特征,物权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即物权的公示 。如果仅以动产、不动产对物权进行基础分类,并以此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界限,那么由此划分出的物权公示方法能否揭示出物权的真实状态呢?当然是不能的,比如说因动产抵押产生的担保物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也以登记为生效法律要件,即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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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保险销售话术
1、保险销售技巧和话术之:说话要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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