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已经失效,但《合同法》第52条找不到了,《民法典》对《合同法》的改动比较大,导致法律从业人员有点不适应,对老百姓来讲,就更加搞不懂了 。
一、《民法典》就合同无效对《合同法》的修改 。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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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的无效的5种情形,具体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民法典》也规定了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情形;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无效情形,不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做效力区分,一律无效 。按照这个规定,5岁小孩买盐或者打酱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监护人使用盐或酱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买盐或打酱***为的确认,这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但法律的适用却越来越专业,一般老百姓适用法律会越来越困难 。
《民法典》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修改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是因确立了虚伪表示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无存在的意义 。
《民法典》第15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变更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该是考虑到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
二、《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合同无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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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一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
已经失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8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性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