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对外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资质承包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由实际施工人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挂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法律条文仅对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造成损失时,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进行的民事活动,比如购买建筑材料发生的买卖合同***,在该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排名种意见: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理由: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对外与第三方发生合同关系,应由其独自承担责任 。
第二种意见: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理由: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第三种意见:由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施工企业以其信用、资质作为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担保实际施工人对外义务的履行,其从中得到了利益,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文章插图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应承担哪些责任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 。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排名,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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