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二 )


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拘系的各种罪徒及其家属 。这是秦国统一后奴隶的主要来源 。据《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隐官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 。仅阿房宫和骊山之役,便使用刑徒七十余万人,如果加上散布在全国各地从事劳作的刑徒,数量就更庞大了 。《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司马贞说:“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秦律中此类规定比较多 。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 。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 。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 。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 。
秦代奴隶的劳作及生活待遇
秦代奴隶从事的领域十分宽泛,包括从军戍守或作战,从事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手工业制造,担负官府和私家各种杂役,为工商业主驱使等 。奴隶不仅从事繁重的劳动,而且生活待遇也很低 。
国家对奴隶的口粮实行严格的限制 。《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 。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 。舂,月一石半石 。”
劳作有轻有重,隶臣妾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情况不同,口粮标准也随之不同 。公允的讲,古代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这种口粮分配,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奴隶往往吃不到规定的足额的口粮标准 。如《金布律》规定,隶臣妾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来赔偿 。如果一年内扣除的衣食还不足偿还之数,则令隶臣妾居作 。
没有过失的,口粮标准也被基层官吏削减 。《仓律》还规定:“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 。”月底剩余口粮移作闰月口粮 。《仓律》亦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十月即秦代的首月 。根据这条律文,小隶臣妾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不能立刻食用大隶臣妾的口粮标准,等到明年十月开始增加口粮 。秦代统治者还以饥饿来惩罚刑徒 。《仓律》规定:“食阨囚,日少半斗 。”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只能有三分之一斗的口粮 。秦代一般人每天两餐,按规定筑墙的隶臣妾早饭口粮半斗,受饥饿惩罚的囚徒一天的口粮还低于隶妾一顿早饭的口粮 。
秦律规定,男有爵者56岁免役,无爵者(士伍)60岁免役,停止给事公家徭役 。但到了免役年龄的隶臣妾是否按此规定执行,尚无定论 。《仓律》规定,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和做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役,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仓律》又规定,年当免老的隶臣,允许用一个壮劳力赎身 。综合分析,可能奴隶到了免役年龄,可以免役,但需要有一个壮劳力赎身,否则还要继续劳动 。不过,对无人赎身而继续服劳役者的劳动强度可能会降低或放松管制 。对老年犯罪者,仍然罚劳作,只是比一般犯人相对轻松些 。《司空律》规定:“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 。”持杖而行的老年城旦劳作时,一般不加以监管,有指名加以监管的,则加以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