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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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的简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法律答问篇 。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的解释 。
秦简整理小组认为:“本篇决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答问》的内容范围看,《答问》所解释的是秦朝法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 。据史书记载,商鞅制定秦律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 。整理小组认为“《答问》解释的范围,与六篇大体相符 。由于竹简已经散乱,整理时就按六篇的次第试加排列 。”
问:甲诬乙盗牛,乙未盗,甲何论?
答:诬告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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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奴隶阶级状况,有着哪样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秦代社会的阶级组成,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基本阶级外,还有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 。考察秦代奴隶阶级状况,对于正确认识评价秦代具有重要意义 。
秦代奴隶的来源及构成
秦代的奴隶分为私奴隶和官奴隶 。私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部分通过买卖得来,一部分则为债务奴隶,还有一部分是因功赏赐的奴隶 。秦代实行的军功爵制,因功获赏者,可以获得与爵位等级相应数目的奴婢 。此外,对于抓获罪犯者也以赐臣妾为奖赏 。奴隶有的是罪犯家属,经官府没收后,再由官府卖给私人 。还有一小部分奴隶原是自由人被人掠卖,成为奴隶 。秦代有不少破产农民沦为奴隶,汉高祖即帝位后曾下诏书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
官奴隶的来源和构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及其家属 。
以战俘为奴隶 。远在奴隶制鼎盛的殷周时期,战争的目的之一就是掠夺奴隶,以充实国内劳动力,殷商还以之为祭祀的祭品和奴隶主的陪葬品,直到秦代仍然以俘虏为奴隶 。秦律规定:“寇降,以为隶臣 。”但是否严格执行不得而知,不过秦国在统一战争中俘虏很多,国家将一部分战俘转为奴隶的数量肯定可观 。
战争中不勇敢死事,而又骗取了爵位的,要处罚为隶臣 。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 。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沦为隶臣的,不是一般作战不勇敢的人,而是冒充勇敢死事骗得爵位的人 。由这种途径沦为隶臣的人不会多 。
通过买卖获得奴隶 。《封诊式》曰:“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 。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 。’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 。甲未赏(尝)身免丙 。丙毋病也,毋它坐罪 。’令令使某诊丙,不病 。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 。”奴隶丙因为骄悍,不田作,不听主人令,经过一定法律手续,按市场上奴隶价格卖给了官府 。这里有两条信息值得重视:一是士伍是无爵之人,也可以拥有私奴;二是奴隶主可以将私奴卖给国家 。
奴隶的后代,不能摆脱奴隶身份,仍然被当作奴隶 。秦律曰:“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秦律中屡屡出现的幼小的奴隶,不会是因为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因为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刑事责任 。
秦法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一般性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答问》曰:“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 。《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 乙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及至成年后量罪定刑 。《法律答问》曰:“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身高六尺时,还是未成年人,尽管犯下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