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跳单 民法典跳单违约( 二 )


以前的合同法中是没有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的,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 。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像上述这种做法很明显是一种很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不认可其服务,可以换他人服务,而仅仅是为了中介费,而不重视别人的劳动付出,强行跳单,只能说明个人人品有问题 。
服务的价值应该值得尊重,一味心思去 钻营贪便宜,其本身价值观存在一定缺陷 。
民法典:“跳单”需担责闫律师:
前段时间我和我先生分别委托了A和B两家中介公司,A公司向我推荐了一套房子,碰巧B公司也向我先生推荐了同一套房子 。较终,我们通过B公司购买了该房屋 。A公司知道后,说我“跳单”,要求我按合同支付中介费 。这个费用,我该吗?
山西读者佟女士
佟女士:
您所说的“跳单”行为,是中介合同***领域特别常见的一种***类型,我国法律之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基于对实践需要的回应,专门新增了相应规定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中介机构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是需要符合一定前提条件的 。
何为“跳单”
“跳单”又称“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带看房、促成交易等义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
“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跳单 民法典跳单违约】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不必然构成“跳单”,需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中介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实践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有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房屋买卖服务合同,还有看房确认书或看房协议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内容在实质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
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约向委托人实际履行了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绍委托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带看房、协助双方协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 。
2、委托人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人的行为
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后,“跳”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
3、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委托人较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委托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 。
不是所有“跳”过中介人的行为都构成“跳单”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跳单”,比如实践中常发生的以下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