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中介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2、委托人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相关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与委托人已经查询到的信息是重复的 。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中介人的服务与较终合同的签订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事先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了相关信息 。
3、同一个房源信息可能会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 。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较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较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较终订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较终选择的这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
若您能够证明,较终购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支付报酬 。但是,若A公司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您首先从A公司获得,后将该信息告诉B公司,“跳”开A公司后通过B公司订立合同,则A公司有权向您索要报酬 。关于报酬金额,则需要考虑A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具体确定 。
什么是跳单?是否违法?2月8日,网传谢娜夫妇购房跳单事件登上热搜,关于“跳单”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今天我们就来重点探讨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
就跳单行为本身来说,在二手房买卖中非常常见,相关的司法争议也从未停止过,在一些中介眼中,只要房屋买卖双方接受了包括带看、价格磋商等任一服务,较后却未通过自家中介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都被他们认定为「跳单」 。但实际上《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要比这严格许多,认定「跳单」不是那么容易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中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呢?首先,既然是跳单,那么就必须有单的存在,也就是必须有客观的中介合同存在 。在一般认定中,若买方仅接受了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务,而未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即使其后买方绕开这家中介与卖方签订合同,买方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跳单」 。
其次,根据较高人民***提供的相关指导案例所确认,对于房屋卖方而言,只要其未与谋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出售房屋,那么卖方也不构成跳单,也无需向提供服务的某家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买方而言,因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发布,只要买方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也不属于「跳单」违约 。
之所以这么做相信大家也能理解,不然卖家为了扩大交易几率,与十家中介签订代理协议,那其中一家成交后岂不是就要向剩下的九家中介都支付费用,这样能够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卖双方此时均无需向中介承担「跳单」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中介付出的必要费用 。这在《民法典》中关于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明确的条文解释 。
不过如果说中介带着买方看房并确实在价格协商方面提供了帮助,之后买方却联合卖方私自签订合同跳开中介的行为,则就是实打实的跳单,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卖方就必须提供自己达成交易并非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还有其他因素,但也避免不了上述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这点需要大家知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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