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法律 不动产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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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风险适用法律不动产买卖的风险承担:交付主义的具体适用 。第604条规定的“标的物”并未区分动产、不动产,解释上理应包括不动产 。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进一步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排名节9到22条 。具体如下: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不动产法律 不动产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