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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