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 , 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 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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