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 。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 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 , 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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