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 。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 。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 。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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