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 , 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 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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