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案件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 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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