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资料: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一、短期时效 。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6.行政不作为在行政诉讼中有什么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
可以起诉,由行政机关进行举证 。
7.老百姓如何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 。
这类行政案件与一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 。
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 。
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